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条件和要求及代理机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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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条件和要求及代理机构介绍

一、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年度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I 类知识产权不少于 1 件;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II 类知识产权不少于 3 件;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其中之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新业态。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合格分数的 70%;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限制。

二、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时间: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于2019年1月2日正式开始,实行放开申报、每月20日完成当月受理工作、每月审核。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每月受理,每月审核。

三、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资金支持方式:

(一)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入库培育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培育支持,支持额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10%确定,补助额不足 20 万的企业按 20 万元奖补,超过 200 万元的按 200 万元补助。

(二) 各区财政部门依据市认定指导小组每月确定的最终入库名单及应拨付培育资金金额,按照预算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原则上于次月底前及时拨付扶持培育资金。如遇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等特殊情况,拨付资金顺延至下一期。次年 2 月底前,将本区上一年度培育资金拨付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

四、对于已经是上海市高新技术入库培育的企业,需要注意: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二年,企业应按时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工作。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二年期满后,仍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并按规定收回培育资金:

(一)入库申请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不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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